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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中的仲裁条款:广告主起诉时,究竟是什么让它真正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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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封禁的广告主找律师,而不是找下一家平台

每一位分类信息网站的运营者迟早都会封禁某个广告主:可能因为盗用照片,可能因为拒付模式看起来像欺诈,可能因为发布的信息违反了内容政策,也可能因为身份验证没有通过。这些广告主中的大多数会在一周内转投竞争对手的平台。但也有少数人会去找律师,而接下来发生的一切,往往取决于一条几乎没人认真想过的条款,直到它真正被考验的那一天:那就是广告主在注册时同意的服务条款中的仲裁条款。

如果这条条款能够成立,纠纷就会变成一场私下的、一对一的程序,通常比诉讼解决得更快、成本更低,而且即便上个月还有九位广告主因同样的原因被封禁,这一结果也不会改变。如果这条条款不能成立,运营者就得在广告主律师所选的任何法院应诉,可能是两个州之外的一个小额索赔法庭,也可能是一个允许该案以集体诉讼形式立案的法院,代表平台曾因同一政策封禁过的所有广告主一并提起诉讼。

几乎每一家分类信息网站的服务条款里都已经写有仲裁语言,通常和文档其余部分一样,是从模板中照搬过来的。问题并不出在这些文字本身。法院几乎从不会因为条款里某个具体措辞而推翻一条仲裁条款,而是因为运营者无法证明广告主真的同意过它,也就是说,无法让法官相信这是一种真实的同意,而不是一句谁都没读过的句子。

本文要讨论的正是这种证明:什么因素会让法院认定一条仲裁条款具有约束力,去年一份真实判决揭示了哪些具体证据最终决定了结果,以及分类信息网站的注册流程需要产生什么样的记录,才能在条款真正被考验的那一天,同样的证据依然存在。

为什么措辞很少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

会去思考自己仲裁条款的运营者,往往关注的是条款里的具体字眼:是强制仲裁还是可选仲裁,指定哪家仲裁机构,纠纷是否在运营者所在州解决。这些选择一旦纠纷真的进入仲裁程序,确实很重要。但它们并不是法院首先要核查的内容。

法官首先要问的问题是:起诉的这个具体的人,是否真的同意过这条条款。而法院在网络协议成立的两种方式之间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界线。一种是"浏览即同意"(browsewrap)协议:条款藏在一个链接背后,通常在页脚位置,使用网站本身就被视为同意其中的一切内容,用户不需要点击任何东西来表示接受。另一种是"点击即同意"(clickwrap)协议,或者与之接近的形式:它要求用户做出一个实际动作,比如勾选一个复选框,或者点击一个按钮,而按钮上方的文字会说明点击这个动作意味着什么。

在Nguyen v. Barnes & Noble一案中,一家联邦上诉法院认定,一个位于页脚、既没有复选框也不需要点击的使用条款链接,并不能约束网站用户接受其中隐藏的仲裁条款,因为没有证据表明这名用户实际知晓该条款,整个购买流程也从未要求他做出任何可以算作"同意"的动作。这家零售商的仲裁条款本身是真实存在的,措辞也很清楚,但对这名特定客户完全无法执行,因为网站从未让他做过任何能证明他看到过该条款的事情。

与之相对的是Meyer v. Uber Technologies一案。Uber的注册界面同样没有单独的复选框,但在用户必须点击以完成注册的按钮正下方,显示了一段文字,说明创建账户即代表同意服务条款,并附有指向条款的超链接。另一家联邦上诉法院认定,这样的设计已经给出了合理而显著的提示,点击按钮是一个明确无误的同意行为,即便在技术上并没有任何东西被"勾选",该条款依然可以执行。两个案子里的条款本身其实相似,真正不同的是,网站能否证明用户做出过某个具体的、可以算作"同意"的动作。

对广告主的注册流程而言,这意味着同意环节所在的位置和设计,比仲裁条款里的任何一句话都更重要。页面底部的一个链接,作为证据几乎毫无价值。一个复选框,或者一个紧跟在清楚说明"同意意味着什么"的文字下方的按钮,才是法院真正想看到的东西。

一份2025年的判决揭示了哪些证据真正能打赢官司

Nguyen和Meyer这类关于合同成立的判例逻辑,说明了一般规则是什么。而2025年1月,在旷日持久的In re Google Digital Advertising Antitrust Litigation(谷歌数字广告反垄断诉讼案)中作出的一份判决,则展示了当一家企业真的要在法庭上证明这一点时会是什么样子,其事实情形也与分类信息网站运营者最终可能遇到的情况十分接近:这是一条在广告主已经注册之后才加入的仲裁条款,而不是从一开始就写入首次注册流程的条款。

谷歌在2017年9月修改了其广告服务条款,为已经存在的广告主群体新增了一条仲裁条款。后来有两名广告主提起诉讼,谷歌随即申请强制仲裁,法院在2024年最初驳回了这一申请,理由是案卷中的事实证据过于单薄。谷歌随后专门就这次条款修改是如何推行的展开了事实调查取证,并在2025年1月再次提出申请,法院这次针对这两名广告主批准了该申请。

从败诉到胜诉,改变的并不是条款本身,而是证据。谷歌的通知流程包括一封邮件、一篇公开的博客文章,以及广告主登录账户时弹出的插页式提醒,三者都指向新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允许广告主在三十天内通过在线表格选择退出仲裁;而谷歌的业务记录能够针对这两名广告主分别说明,他们接受新条款的确切日期,以及两人都没有使用过退出表格。法院认为,这样的组合,一场真实的通知行动,加上一份可证明的接受记录,再加上没有退出的证据,已经足以让这次修改具有约束力。

运营者应该从这份判决中汲取的教训,并不仅仅关于仲裁本身。它说明的是:即便一家企业设计出了最经得起推敲的通知流程,如果无法拿出记录证明这一流程针对某个具体广告主、在某个具体日期确实发生过,照样可能在法庭上败诉。谷歌胜诉,并不是因为其律师在2017年写出了多么巧妙的条款,而是因为八年之后,它仍然能够调出记录,证明谁看到过新条款、什么时候看到的,以及是否选择了退出。

打造能够产生这类记录的注册与续订流程

落实到一个分类信息目录网站身上,需要改动的其实是广告主注册与续订的方式,而不是仲裁条款写了什么,改动清单也并不长。在广告主创建账户或购买一条信息时,同意环节必须是一个实际动作,比如一个复选框,或者紧跟在一句清楚说明"同意意味着什么"的文字下方的按钮,而不是静静躺在页面底部的一个链接。

这个动作必须被记录下来:时间戳、当时生效的具体条款版本,以及广告主实际执行了哪个动作。一个只展示当前文本的服务条款页面本身是不够的;如果条款日后发生变化,运营者需要能够证明广告主在同意的那一天同意的究竟是什么内容,这意味着必须把旧版本与那次同意的记录绑定保存下来,而不能只留着网站上最新的那一版。

更棘手的情形是面对已有的广告主群体,也就是谷歌当时所处的处境。在广告主已经拥有活跃账户之后再新增或修改仲裁条款,不能指望"沉默即视为同意",而一封孤零零的邮件,作为记录也远不如谷歌案中那种多渠道通知来得有力。在广告主下一次登录时弹出插页提醒,附上指向具体修改内容的链接,理想情况下再给出一个真正可以选择退出的窗口期,这样一来,一旦这次修改日后被质疑,运营者不仅法律地位更稳固,也留有完整的书面轨迹。这与无需为退款争执就能取消订阅所依赖的原则是一样的:一个清楚、有记录、不含糊的动作,胜过一份措辞再好、却没人能证明有人读过的政策。

这些证据中的大部分其实从来不会真正摆到法官面前。它们真正的价值往往在更早的阶段就已经显现:当广告主的律师看到一份回复函,里面附有带时间戳的同意记录、与那个日期绑定的条款版本,以及没有使用退出选项的证明,就会判断,与其打一场运营者本就占据优势、很可能会赢的强制仲裁动议,不如让客户去走一场私下仲裁,更划算。

这条条款做不到什么,以及它究竟值多少

仲裁条款约束的是运营者与广告主之间的纠纷。它对传票、CyberTipline报告,或者运营者对法院、政府机构所负的任何其他义务都没有任何效力,这些事项遵循的是完全独立的规则。它也不能仅凭合同条款,就把所有类别的索赔一律纳入仲裁范围。美国联邦法律目前已明确将性侵害和性骚扰相关的索赔排除在强制性的纠纷前仲裁之外,无论合同怎么写都不例外,因此运营者不应假定一条笼统的条款就能涵盖平台可能面对的每一种纠纷。

即便在普通的合同纠纷范围内,一条形式上成立的仲裁条款也并非天然无懈可击。法院依然可以依据各州普遍适用的"显失公平"(unconscionability)原则,推翻某条具体的条款,最常见的情形是,条款所要求的仲裁费用与索赔金额相比严重不成比例,导致对方当事人实际上根本无法使用仲裁这条途径。而这种风险恰恰在分类信息网站的广告主群体中最为突出:其中既有已注册成立的公司,也有个人经营的单人账户,法院在审查一条单方面的费用条款时,对个人广告主的宽容程度,远低于对公司账户的宽容程度。如果条款要求广告主预先垫付仲裁员费用,而不是像大多数商业仲裁机构默认的那样由双方分摊,这恰恰是在埋下一个法院最有可能用来推翻整条条款的隐患。

一条正确搭建的条款,一旦真正立得住,能带来的价值相当可观:最高法院在Concepcion一案中的判决确认,一条与仲裁条款搭配使用的集体诉讼放弃条款,在联邦法律下通常是可以执行的,而这正是对于一个拥有数千名广告主、都受同一份条款约束的目录网站来说,真正具有规模意义的一环。没有这一条,一次取消认证徽章的争议性决定,或者一条在整个客户群体中一致执行的封禁政策,恰恰就是原告律师最愿意用来构建集体诉讼的那种模式;而如果条款建立在真实、可证明的同意之上,同样的决定就依然只是一系列各自独立、私下进行、单独解决的纠纷。

要做到这些,并不需要任何新的法律措辞,需要的是老老实实地审视一下自己的注册界面:同意是一次点击还是一个链接,有没有配套的时间戳和版本记录,如果条款日后针对已有账户的广告主发生变化,背后有没有一套真正的通知流程,还是只有一个更新过的页面,却从没让任何人看到过。把这三件事做对,早已写在服务条款里的那条仲裁条款,才会开始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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